一、案件介绍
案例1: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权属争议
甲(男)与乙(女)婚后购买上海某房产WhatsApp网页版,甲父母支付首付款150万元,剩余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。房屋登记在甲一人名下。离婚诉讼中,乙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,要求平均分割;甲则认为首付款系父母对其个人赠与,且房产登记于其名下,应属个人财产。
案例2:政策性住房的分割难题
丙(男)婚前申请北京某经济适用房并支付全部房款,婚后取得房产证。丁(女)婚后参与还贷及房屋装修。离婚时,丁主张享有房产增值部分补偿,丙则认为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。
二、裁判结果与理由
案例1裁判结果
法院判决房产归甲所有,但甲需向乙补偿两部分款项:
共同还贷部分: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金额的50%;
增值补偿:以共同还贷比例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为基数WhatsApp网页版,补偿乙50%。
裁判理由:
父母婚后部分出资未明确赠与对象时,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。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,需均等分割。
案例2裁判结果
法院认定房屋归丙所有,但丙需向丁支付两项补偿:
共同还贷补偿:婚后共同还贷金额的50%及对应增值;
装修添附补偿:装修投入的折价补偿。
裁判理由:
经济适用房婚前由一方申请并出资,婚后取得产权仍属个人财产。但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形成的增值,另一方有权主张补偿。
三、法律分析
(一)父母出资购房的权属认定
上海离婚律师俞强律师提示: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,若未书面约定赠与对象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062条WhatsApp网页版,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,房产原则上属共同财产。但分割时需区分出资性质:
全款出资并登记于子女名下:视为个人财产;
部分出资:仅出资部分对应的权益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,剩余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。
(二)政策性住房的分割规则
经济适用房、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分割需结合申请时间、出资来源:
婚前申请+个人出资:即使婚后才取得产权证,仍属个人财产(《北京高院婚姻案件参考意见》第32条);
婚后共同申请+共同出资:无论登记在谁名下,均属共同财产。
(三)离婚协议中“赠与子女”条款的效力
上海离婚律师俞强律师提示: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后,一方反悔的,另一方有权起诉要求强制履行。此类约定本质是离婚条件而非普通赠与,不适用《民法典》赠与撤销权(第658条)。最高法明确:离婚协议中财产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(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(一)》第69条)。
风险提示
具体案件需结合购房时间、出资凭证、产权登记等证据综合判断,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个性化方案。
作者介绍:俞强律师
执业机构: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(高级合伙人)
地址: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
教育背景:北京大学法律硕士、专利代理师
专业荣誉:
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“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”
2024年“君澜专业领航奖”
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
法律依据:
《民法典》第1062条:夫妻共同财产范围
《民法典》第1063条:夫妻个人财产范围
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(一)》第78条: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的补偿规则
《北京高院婚姻案件参考意见》第32条:政策性住房分割规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