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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经济适用房加了qq_上海离婚房产分割法律咨询

一、案件介绍

案例1: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权属争议

甲(男)与乙(女)婚后购买上海某房产WhatsApp网页版,甲父母支付首付款150万元,剩余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。房屋登记在甲一人名下。离婚诉讼中,乙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,要求平均分割;甲则认为首付款系父母对其个人赠与,且房产登记于其名下,应属个人财产。

案例2:政策性住房的分割难题

丙(男)婚前申请北京某经济适用房并支付全部房款,婚后取得房产证。丁(女)婚后参与还贷及房屋装修。离婚时,丁主张享有房产增值部分补偿,丙则认为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。

二、裁判结果与理由

案例1裁判结果

法院判决房产归甲所有,但甲需向乙补偿两部分款项:

共同还贷部分: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金额的50%;

增值补偿:以共同还贷比例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为基数WhatsApp网页版,补偿乙50%。

裁判理由:

父母婚后部分出资未明确赠与对象时,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。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,需均等分割。

案例2裁判结果

法院认定房屋归丙所有,但丙需向丁支付两项补偿:

共同还贷补偿:婚后共同还贷金额的50%及对应增值;

装修添附补偿:装修投入的折价补偿。

裁判理由:

经济适用房婚前由一方申请并出资,婚后取得产权仍属个人财产。但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形成的增值,另一方有权主张补偿。

三、法律分析

(一)父母出资购房的权属认定

上海离婚律师俞强律师提示: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,若未书面约定赠与对象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062条WhatsApp网页版,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,房产原则上属共同财产。但分割时需区分出资性质:

全款出资并登记于子女名下:视为个人财产;

部分出资:仅出资部分对应的权益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,剩余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。

(二)政策性住房的分割规则

经济适用房、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分割需结合申请时间、出资来源:

婚前申请+个人出资:即使婚后才取得产权证,仍属个人财产(《北京高院婚姻案件参考意见》第32条);

婚后共同申请+共同出资:无论登记在谁名下,均属共同财产。

(三)离婚协议中“赠与子女”条款的效力

上海离婚律师俞强律师提示: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后,一方反悔的,另一方有权起诉要求强制履行。此类约定本质是离婚条件而非普通赠与,不适用《民法典》赠与撤销权(第658条)。最高法明确:离婚协议中财产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(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(一)》第69条)。

风险提示

具体案件需结合购房时间、出资凭证、产权登记等证据综合判断,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个性化方案。

作者介绍:俞强律师

执业机构: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(高级合伙人)

地址: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

教育背景:北京大学法律硕士、专利代理师

专业荣誉:

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“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”

2024年“君澜专业领航奖”

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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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据:

《民法典》第1062条:夫妻共同财产范围

《民法典》第1063条:夫妻个人财产范围

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(一)》第78条: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的补偿规则

《北京高院婚姻案件参考意见》第32条:政策性住房分割规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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